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2023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抚顺市国家知识产权强市建设促进政策》(抚政办规〔2023〕6号),我局依据该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抚顺市国家知识产权强市建设促进政策实施细则》。先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就有关内容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时间:2024年1月9日,可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建议。
1.联 系 人: 张文奎 卜雪 电话: 57500566
2.邮 箱:fszscqj@163.com
抚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月5日
抚顺市国家知识产权强市建设促进政策
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知识产权强市建设,根据《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抚顺市国家知识产权强市建设促进政策>的通知》(抚政办规〔2023〕6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规定的奖补政策,分为:高价值专利创造与布局奖励类、培育区域品牌补助类、培育知识产权强企奖补类、专利转化运用补助类。
(一)高价值专利布局与创造奖励类,包括:辽宁省高价值专利培育中心奖励、中国专利奖奖励、辽宁省专利奖奖励。
(二)培育区域品牌补助类,包括: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或地理标志集体商标的申请注册、许可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申请;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或地理标志集体商标)的申请使用。
(三)培育知识产权强企奖补类,包括:国家知识产权优势和示范企业奖励、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补助、企业运营类专利导航项目奖励。
(四)专利转化运用补助类,包括:降低中小微企业创新成本补助、降低企业融资成本补助。
第三条 奖补政策按年度兑现,为后奖补资金,纳入市财政预算管理,在预算安排规模内,开展政策兑现工作。
第四条 奖补资金支持项目应坚持“突出重点,公开公平、注重实效、竞争择优”原则,充分体现奖补资金的激励和引导作用,确保资金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第二章 奖补对象及标准
第五条 本细则适用于在本市登记注册、有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没有不良信用记录的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主体,具体条件及标准如下:
(一)高价值专利布局与创造奖励类
1.辽宁省高价值专利培育中心奖励:鼓励企业联合高校、科研机构及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建设高价值专利培育中心,培育高价值专利和专利组合。对认定的辽宁省高价值专利培育中心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申报本奖励项目的主体应为开展经常性研发活动的科技型企业。
2.中国、辽宁省专利奖奖励:对获得中国专利金奖、银奖和优秀奖的单位分别予以15 万元、10 万元、5万元奖励;对获得辽宁省专利奖一、二、三等奖的单位,分别予以5万元、3万元、2万元奖励。
(二)培育区域品牌补助类
1.申请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补助:以地理标志申请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的,并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准注册的,给予补助3500元。
2.申请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核准的,给予补助5万元。
3.申请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申请许可使用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或地理标志集体商标的,给予补助2000元。
(三)培育知识产权强企奖补类
1.国家知识产权优势和示范企业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每家分别予以5万元、10万元奖励。
2.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补助:对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认证的企业,每家予以5万元认证费用补助。
3.企业运营类专利导航项目奖励:对贯彻《专利导航指南》系列国家标准,实施企业运营类专利导航项目的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
(四)专利转化运用补助类
1.降低中小微企业创新成本补助:对中小微企业从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国有企业获取专利技术,并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完成专利权转移或许可合同备案手续的,按辽宁省中央服务业发展(专利转化专项计划)资金扶持政策给予补助。
2.降低企业融资成本补助:对利用专利权质押获得银行贷款的企业,按辽宁省中央服务业发展(专利转化专项计划)资金扶持政策给予贷款补贴。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六条 高价值专利布局与创造奖励类
(一)辽宁省高价值专利培育中心奖励:原则上不需企业申报,通过我市进入辽宁省知识产权局公布的辽宁省高价值专利培育中心名单确认奖励资格。
(一)申请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补助:应是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批准的以抚顺市内(含抚顺市)行政区划名称做为地理标志注册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的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
(二)申请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补助:应是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批准的抚顺市辖区内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申请机构或政府指定的管理机构。
(三)申请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用标、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或地理标志集体商标补助:应是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批准的抚顺市内核准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经营者,或经我市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地理标志集体商标持有人许可,并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的经营者。
第八条 培育知识产权强企奖补类
(一)国家知识产权优势和示范企业奖励:原则上不需企
业申报,通过我市、辽宁省进入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的国家知识产权优势和示范企业确定名单确认奖励资格。
(二)申报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补助:申报企业拥有有效发明专利1件及以上且有效专利总数达到10件及以上,或有效专利总数达到15件及以上,企业开展贯标前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了贯标申请并备案,企业通过了《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认证。
(三)申报企业运营类专利导航项目奖励:申报企业拥有有效发明专利1件及以上且有效专利总数达到15件及以上,或有效专利总数达到20件及以上,同时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了实施企业运营类专利导航申请并备案,完成了专利导航项目报告并通过专家评审验收,召开了导航成果发布会。
第九条 专利转化运用补助类
1.申报单位应为专利的受让方或被许可方,注册地址在我市的中小微企业,专利权转移或许可须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或备案生效,申报单位购买专利技术产生实际支出费用。
2.申报单位应以实现产业化为目的开展产学研合作或企业之间创新合作,通过转让或许可等方式购买非关联关系的高等学校、科研机构(能证明交易具有商业实质和以专利技术产业化为交易目的除外)专利技术,专利的转让方或许可方应为第一专利权人。
3.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的经营活动符合我市产业发展导向;具有健全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无不良信用记录,财务状况良好;应建立专利转化工作台账,专利合同、票据等材料真实且完整保存,专利技术合同涉及专利技术产权清晰,无进行中的被控侵权或无效案件。
(二)申报降低企业融资成本补助:申报专利权质押融资贷款补助的企业应为获得融资的企业申请并符合以下条件:
1.申报单位已获得金融机构贷款,质押登记及借贷手续完备,不存在违约行为;
2.申报单位既是贷款合同的借款人,同时申请单位或者其法人代表、企业股东是出质专利权的权利人;
3.申报单位基于贷款(借款)合同的质押合同中质押的专利必须在国家知识产权局或相关代办处办理过专利权质押登记;
4.申报单位与银行等金融机构签订了专利权质押贷款合同,或签订了由第三方担保的贷款合同,或与第三方签订了以专利权出质的反担保合同,并履约;
5.申报单位未被列入“信用中国”黑名单。
第四章 资金的申报、审批和拨付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下发年度国家知识产权强市建设促进政策奖补资金申报通知,启动政策兑现工作,对上一年度奖补项目予以后补助。
第十条 奖补资金的申报、审核与拨付
(一)申报。符合知识产权奖补资金政策支持的单位,根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申报通知要求,向所在县、区市场监管局提出申请并报送材料。
(二)审核。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初审,并将初审结果汇总行文上报,连同申报单位的申报材料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三)复核。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奖补政策申报单位条件和申报材料进行复核,初步确定奖补名单。
(四)公示。拟奖补名单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党组会议审议,审议通过后将拟奖补名单在局门户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
(五)拨付。公示期满后,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办理资金拨付程序。
第五章 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奖补资金实施期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按年度开展奖补政策惠及单位绩效评价工作,重点是奖补项目目标的实现程度和效果,以及项目的社会、经济效益等。
第十二条 项目单位对项目和申报材料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遵守相关承诺,按约定完成绩效目标,积极配合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的监督检查、绩效评价和审计等工作。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或挪用奖补资金。在无上位法律法规依据的情况下,不得增设审查环节和门槛,增加企业获得奖补资金的负担。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重复申领财政资金,以及挤占、截留或挪用财政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一经查实将追回已经拨付的专项资金,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细则与《抚顺市国家知识产权强市建设促进政策》配套使用。
第十五条 本细则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执行期至202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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