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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组织机构

【信息来源:  信息时间:2024-08-30  阅读次数:】 【我要打印】 【关闭

外商投资企业组织机构


外商投资企业:最后四个月,请及时办理变更(备案)登记!《外商投资法》自2020年1月1日正式施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以下简称“外资三法”)同时废止,此前依照“外资三法”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施行后5年内,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等法律的规定调整其组织形式、组织机构等,并依法办理变更(备案)登记,也可以继续保留原企业组织形式、组织机构等,最迟应当在2024年12月31日前调整完毕。截至目前,距“五年过渡期”结束还有4个月,现对外商投资企业在过渡期内调整组织形式、组织机构等变更(备案)登记事项提醒如下:

 

一、尽快履行变更登记(备案)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请相关企业在2024年12月31日前到登记机关提交申请材料,办理变更或备案登记。自2025年1月1日起,对未依法调整组织形式、组织机构并办理变更登记(备案)的现有外商投资企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不予办理其他登记事项,并将相关情形予以公示。

因此,如果在过渡期内未对相关事项进行调整并办理变更登记的,在过渡期结束后,企业将无法办理其他如法定代表人变更、住所地址变更、注册资本变更、经营范围变更等登记事项,可能影响企业日常经营。需要注意的是,如未在过渡期内对企业章程中与《公司法》规定不一致的最高权力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产生方式、议事表决机制等内容进行调整并办理相应变更登记,或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外商投资企业未改制为合伙企业,将难以保证相关企业经营决策或法律地位的合法性,致使企业最高权力机构无法正常作出决议,进而从根本上对企业经营带来严重影响。如产生与此相关的法律纠纷,中外投资者和外商投资企业的合法权益将难以得到保障。

 

二、需办理变更(备案)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范围

 

(一)2020年1月1日以前设立的外商投资的公司,最高权力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产生方式、议事表决机制等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强制性规定不符的,应当修订公司章程,并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章程备案或者董事备案等手续。

(二)企业类型中含有“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合资”“外国非法人经济组织独资”“台港澳与境内合资”“台港澳与境内合作”“台港澳非法人经济组织独资”“台港澳与外国投资者合资”等字样的企业。

(三)隶属企业变更组织形式后,分支机构应当及时申请变更登记。

 

三、变更登记(备案)流程

 

企业可选择全程网办或现场办理

1.线上申报,打开辽宁政务服务网,进入“企业开办一网通办”,登录法人用户申请。

2.线下“一窗通办”,持申请材料到登记机关所在地的政务服务中心办理。

提示:外资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调整董事会、联合管理委员会等权力机构的,由董事会(或联合管理委员会)做出决议,修订公司章程,明确将权力机构调整为股东会,再由股东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程序形成决议决定。

 

四、咨询电话

 

抚顺市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机关办理地址及咨询电话如下

抚顺市顺城区临江东路21号抚顺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二楼市场监管局窗口  

抚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024-52867425 024-5279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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