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2024年度年报公示工作的公告
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要求,全市市场主体2024年度年报公示工作于2025年1月1日起全面启动,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年报对象
2024年12月31日前,在我市登记注册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均需报送2024年度报告,并对其公示的年度报告信息的真实性、及时性负责。
二、年报时间
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2024年度报告公示时间为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6月30日。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2024年度报告公示时间为2025年3月1日至2025年6月30日。
三、年报方式
第一,网上填报: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辽宁)”(网址:https://ln.gsxt.gov.cn/),点击“企业信息填报”模块后,登录并填报年报信息。
也可以登录抚顺市场监管公众号-服务板块登陆进行填(补)报和查询相关具体业务的填报流程、常见问题。
第二,纸质填报:不具备网上填报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可以持营业执照到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领取《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表》,逐项如实填写后,提交给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鼓励个体工商户利用微信小程序等网上规范填报。
温馨提示:填报年报不收费!不收费!切勿受骗上当。
四、法律责任
企业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企业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企业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列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被列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3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市场主体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公示或者报送年度报告的,由登记机关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信用约束机制,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授予荣誉称号等工作中,将企业信息作为重要考量因素,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企业依法予以限制或者禁入。
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未按规定期限公示年度报告、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均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个体工商户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年度报告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均会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补报年报后方可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市场监管部门将对年报信息和即时信息公示情况进行检查,检查通过后准予移出经营异常名录。
五、其他事项
如需详细了解年报申报有关事宜,请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辽宁),点击页面最下方“提示”内容进行查看。
六、咨询电话:
抚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57505978
新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58222105
望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58217851
东洲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54631439
顺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57663577
抚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57805011
新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55060383
清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53070350
抚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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