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无照经营
行为的提醒告诫书
全市各经营者:
为进一步规范市场经营秩序,严厉打击无照经营行为,现对全市无照经营行为有关事项提醒告诫如下:
一、禁止无照经营
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规定,禁止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
二、禁止向无照者提供经营场所
请房屋所有人勿将房屋出租用于无照经营活动。根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明知属于无照经营而为经营者提供经营场所,或者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禁止出租违建及法律明确规定不得出租的房屋。禁止将违法建设和其他依法不得出租的房屋出租。禁止将存在建筑隐患、治安隐患、消防隐患的房屋进行出租。
友情提示:
请尚未办理营业执照但已开展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及时前往当地市场监管部门或通过辽宁省政务服务网申请办理营业执照,依法依规开展经营活动。
同时,欢迎广大人民群众积极举报无照经营行为线索,共同打击无照经营行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
无照经营举报电话:
抚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57505978
新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58222105
望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58217851
东洲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54631439
顺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57663577
抚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57805011
新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55060383
清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53070350
抚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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