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经营主体报送2025年度报告的公告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办法》、《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等规定,现将本市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经营主体)报送2025年度报告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报送主体
凡于2025年12月31日前在我市登记注册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均应依法报送2025年度报告,并对其公示信息的真实性、及时性负责。
二、报送期限
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2026年1月1日至2026年6月30日。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2026年3月1日至2026年6月30日。
三、报送途径
1. 网上填报
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辽宁)”(https://ln.gsxt.gov.cn/),进入“企业信息填报”模块完成在线申报。也可通过“抚顺市场监管”微信公众号“服务”板块进行填报、查询。
2. 纸质填报
不具备网上填报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可持营业执照到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领取《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表》,填写后提交至辖区市场监管部门。鼓励个体工商户优先使用网上方式规范填报。
温馨提示:年报公示不收取任何费用,请警惕诈骗信息。
四、未报法律责任
企业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企业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企业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列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被列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3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市场主体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公示或者报送年度报告的,由登记机关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体工商户未按规定报送或弄虚作假的,将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并向社会公示。
五、信用约束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将把企业信用状况作为政府采购、招投标、土地出让、荣誉授予等工作的考量依据,对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市场主体依法实施限制或禁入。
六、详细指引
详细填报指引请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辽宁)”,查阅页面底部相关提示。
七、咨询电话
· 抚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57505977
· 新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58222105
· 望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58217851
· 东洲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54631439
· 顺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57663577
· 抚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57805011
· 新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55060383
· 清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53070350
抚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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