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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信息来源:  信息时间:2024-10-22  阅读次数:】 【我要打印】 【关闭

抚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做好辽宁省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数据库核对工作的通知》,按照《辽宁省规章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规定》(辽宁省人民政府第149号令),抚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附件1《各县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中涉及市市场监管局的2份规范性文件进行核查,发现2份规范性文件需要清理。

根据《辽宁省规章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规定》(辽宁省人民政府第237号令)第八条规定“规章、规范性文件实行定期清理制度。……规范性文件实施后,每2年清理一次”。第十条规定“规范性文件在一定时期内适用的,应当规定有效期。规范性文件未规定有效期的,有效期最长为5年,标注“暂行”、“试行”的,有效期不超过2年。有效期满的,规范性文件自动失效”。以下2份规范性文件未规定有效期限,并自公布之日起已经超过5年,已依法自动失效:

1.抚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抚顺市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提供贮存配送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抚食药监发[2018]59号,2018年10月12日公布施行)。

2.抚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抚顺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抚市监[2019]41号,2019年4月17日公布施行)。

 

特此公告

 

 

 

抚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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