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 |||||||||
序号 | 检查事项名称 | 检查依据 | 检查主体 (实施层级) | 检查方式 | 备注 | ||||
法律 | 行政法规 | 地方性法规 | 部委规章 | 政府规章 | |||||
1 | 对企业公示信息进行抽查检查 | 【行政法规】《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4号,2014年8月7日公布.国务院令第777号,2024年3月10日修订) 第十四条 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公平规范的要求,根据企业注册号等随机摇号,确定抽查的企业,组织对企业公示信息的情况进行检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抽查企业公示的信息,可以采取书面检查、实地核查、网络监测等方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抽查企业公示的信息,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开展相关工作,并依法利用其他政府部门作出的检查、核查结果或者专业机构作出的专业结论。 抽查结果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布。 【部门规章】《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7号,2014年8月19日公布。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01号修订,2025年3月18日) 第六条 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省级市场监督管理局依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确定的检查名单,对在本辖区登记注册的企业进行检查。 第七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于每年年度报告公示结束后,对企业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信息的情况进行一次不定向抽查。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市场主体公示信息抽查实施细则》(辽工商发〔2015〕23号,2015年4月30日公布) 第三条第二款 市场监督部门可以根据注册号等随机抽取检查对象进行不定向抽查;或根据区域、行业、类别等特定条件,随机抽取特定检查对象进行定向抽查。 | 抚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现场检查 | |||||
2 | 对价格、收费的行政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7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自1998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依照本法的规定对价格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第三十九条 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第四十七条 国家行政机关的收费,应当依法进行,严格控制收费项目,限定收费范围、标准。收费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另行制定。 |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1995年11月25日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12年7月27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第四次修正)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价格监督检查,是指对商品价格、服务价格和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第七条 省、市、县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价格监督检查工作。 | 抚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 ||||
3 | 对旅游相关领域的行政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3年4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 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第二次修正)第八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旅游市场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旅游主管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交通等执法部门对相关旅游经营行为实施监督检查。 | 【行政法规】《旅行社条例》(2009年2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0号公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根据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四十一条 旅游、工商、价格、商务、外汇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旅行社的监督管理,发现违法行为,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旅游条例》(2015年5月29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7年9月28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档案条例>等6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四十条 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旅游市场和旅游服务质量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旅游市场监管部门的联合执法机制。旅游主管部门和公安、工商、质监、交通、食药监等有关执法部门,应当在旅游旺季游客密集的景区、景点现场受理和解决旅游投诉纠纷,依法查处非法从事导游和诱导、欺骗、强迫游客消费以及串通涨价、哄抬价格和价格欺诈等旅游经营违法行为。 | 抚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 |||
4 | 对标准监督检查的行政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8号,2017年11月4日发布)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标准的制定进行指导和监督,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 抚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 |||||
5 | 对计量活动的行政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1985年9月6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五次修正)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对制造、修理、销售、进口和使用计量器具,以及计量检定等相关计量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挠。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 对企业、事业单位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质量,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有权进行监督检查,包括抽检和监督试验。凡无产品合格印、证,或者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不准出厂。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当地销售的计量器具实施监督检查。凡没有产品合格印、证标志的计量器具不得销售。 第二十三条 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监督和贯彻实施计量法律、法规的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计量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章制度,推行国家法定计量单位;(二)制定和协调计量事业的发展规划,建立计量基准和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组织量值传递;(三)对制造、修理、销售、使用计量器具实施监督;(四)进行计量认证,组织仲裁检定,调解计量纠纷;(五)监督检查计量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对违反计量法律、法规的行为,按照本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 【部委规章】《计量器具新产品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制造计量器具的质量、实际制造产品与批准型式的一致性等进行监督检查。 《非法定计量单位限制使用管理办法》 第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计量单位使用情况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并依法依规公示行政处罚等信息。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监督检查。 《专业计量站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专业计量站的监督检查。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生产、销售的定量包装商品进行计量监督检查。 《注册计量师注册管理规定》 第二十四条 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注册计量师的任职资格和执业情况、计量专业项目考核等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水效标识管理办法》 第五条 地方各级发展改革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地方质检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水效标识制度的实施开展监督检查。 | 抚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 |||
6 | 对产品质量的监督抽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第三次修正) 第十六条 对依法进行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生产者、销售者不得拒绝。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对当事人涉嫌从事违反本法的生产、销售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 【部委规章】《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2019年11月8日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8号公布,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监督抽查,是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为监督产品质量,依法组织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产品进行抽样、检验,并进行处理的活动。 第四条 监督抽查分为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组织的国家监督抽查和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地方监督抽查。 | 抚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现场检查 | ||||
7 | 产品生产场所现场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主席令第33号,2000年7月8日发布) 第十八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对当事人涉嫌从事违反本法的生产、销售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2019年11月8日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8号公布,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监督抽查,是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为监督产品质量,依法组织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产品进行抽样、检验,并进行处理的活动。 第四条 监督抽查分为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组织的国家监督抽查和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地方监督抽查。 | 抚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现场检查 | ||||
8 |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2005年6月29日发布) 第三十六条 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对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企业以及核查人员、检验机构及其检验人员的相关活动进行监督检 | 抚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现场检查 | |||||
9 | 对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1993年10月31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4次会议通过,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2013年10月2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5次会议第2次修正) 第三十三条 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对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进行抽查检验,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抽查检验结果。 | 【部委规章】《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2019年11月8日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8号公布,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监督抽查,是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为监督产品质量,依法组织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产品进行抽样、检验,并进行处理的活动。 第四条 监督抽查分为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组织的国家监督抽查和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地方监督抽查。 | 抚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现场检查 | ||||
10 | 商品经营场所现场检查 | 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工商总局85号令)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本办法规定以及随机抽查实施方案的统一安排,随机抽查辖区内经营者,随机选派执法人员,对销售的商品以及经营性服务中使用的商品进行监督检查。 随机抽查的内容主要包括:进货检查验收制度执行情况,商品的质量检验合格证明、说明书以及生产厂厂名、厂址、警示标志等标识标注情况,其他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的商品信息。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消费者、有关组织、大众传播媒介反映的以及行政执法中发现有质量问题的商品,应当开展重点检查 | 抚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现场检查 | |||||
11 | 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场所现场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8年12月29日修订)。 第七十七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各自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 抚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现场检查 | |||||
12 | 对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三条 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组织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进行监督抽查,但应当防止重复抽查。监督抽查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七条 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检查。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对学校、幼儿园以及医院、车站、客运码头、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等公众聚集场所的特种设备,实施重点安全监督检查。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2009年1月24日修正) 第五十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安全监察。对学校、幼儿园以及车站、客运码头、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等公众聚集场所的特种设备,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实施重点安全监察。 |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2022年5月26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7号公布 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二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特种设备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含充装,下同)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 抚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现场检查 | |||
13 | 对食品安全的行政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 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百一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对生产经营者遵守本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二)对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抽样检验;(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存在安全隐患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五)查封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2019年10月11日修正国务院令第557号) 2.《食盐专营办法》( 2017年12月26日修订国务院令第696号) 3.乳制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8年10月9日国务院令第536号) | 【行政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2009年7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7号公布 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修订 2019年3月26日国务院第42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统一权威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制,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能力建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做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支持、协助县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开展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2.《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2007年7月26日国务院令第503号公布并施行)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对产品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对生产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查…… | 1.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23年6月30日总局第81号) 2.《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2021年12月24日总局第49号) 3.《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2023年6月15日总局第78号) 4.《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20年1月2日总局第23号) 《食品召回管理办法》(2020年10月23日总局第31号)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食品安全条例》(2016年11月11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2020年3月30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出版管理规定〉等27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七条 省、市、县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省、市、县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有关食品安全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辖区面积、人口数量、监管对象等情况,在乡(镇)或者特定区域设立派出机构,履行食品监督管理职责。 | 抚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现场检查 | ||
14 | 对食品抽样检验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8年12月29日修订)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第一百一十条 设立三项 |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2019年8月8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公布 根据2022年9月29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1号第一次修正 根据2025年3月18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01号第二次修正) 第三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组织开展全国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监督指导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本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并按照规定实施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第十一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自行抽样或者委托承检机构抽样。食品安全抽样工作应当遵守随机选取抽样对象、随机确定抽样人员的要求。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配合做好食品安全抽样工作。 第十二条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应当支付样品费用。 第十三条 抽样单位应当建立食品抽样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职责、抽样流程和工作纪律,加强对抽样人员的培训和指导,保证抽样工作质量。抽样人员应当熟悉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等的相关规定。第十四条 抽样人员执行现场抽样任务时不得少于2人,并向被抽样食品生产经营者出示抽样检验告知书及有效身份证明文件。由承检机构执行抽样任务的,还应当出示任务委托书。案件稽查、事故调查中的食品安全抽样活动,应当由食品安全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或者陪同。承担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任务的抽样单位和相关人员不得提前通知被抽样食品生产经营。 | 抚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现场检查 | ||||
15 | 对认证活动的行政检查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2003年9月3日国务院令第390号公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改; 根据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23年7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第五十四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的授权范围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认证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 【部委规章】 1.《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2009年7月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17号公布 根据2022年9月29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1号修订) 第三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市场监管总局)主管全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负责全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的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和综合协调。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2.《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2013年11月15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55号公布 根据2015年8月25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6号第一次修订 根据2022年9月29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1号第二次修订) 第四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有机产品认证的统一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工作。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有机产品认证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3.《认证机构管理办法》(2017年11月14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93号公布,根据2020年10月2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修订) 第四条 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主管认证机构的资质审批及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所辖区域内认证机构从事认证活动的监督管理。 4.《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2004年6月2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63号公布 根据2015年3月31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2号第一次修订 根据2022年9月29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1号第二次修订) 第四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依法负责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负责所辖区域内的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监督检查工作。 5.《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人员管理办法》(2004年5月24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61号公布 根据2022年9月29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1号修订) 第五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对从事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活动人员执业资格注册制度的批准工作;对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人员执业行为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所辖区域内的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人员的执业行为实施监督检查。中国认证人员与培训机构国家认可委员会承担对从事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活动人员的执业资格注册工作。中国认证机构国家认可委员会依照认可准则对认证机构的认证人员的能力评定及使用管理活动实施认可监督。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机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所聘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人员执业行为实施管理。 | 抚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现场检查 | ||||
16 | 对检验检测机构的行政检查 | 【部委规章】《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2021年4月8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9号公布 根据2025年3月18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01号修订) 第四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统一负责、综合协调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工作。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工作。地(市)、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工作。 | 抚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现场检查 | |||||
17 | 对药品经营药品事项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九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药品研制、生产、经营和药品使用单位使用药品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必要时可以对为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提供产品或者服务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延伸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和隐瞒。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高风险的药品实施重点监督检查。 对有证据证明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监督检查情况,应当采取告诫、约谈、限期整改以及暂停生产、销售、使用、进口等措施,并及时公布检查处理结果。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证明文件,对监督检查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应当保密。 | 抚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现场检查 | 市、县按职责分级实施 | ||||
18 | 对药品经营及医疗机构使用药品事项的行政检查及延伸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九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药品研制、生产、经营和药品使用单位使用药品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必要时可以对为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提供产品或者服务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延伸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和隐瞒。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高风险的药品实施重点监督检查。 对有证据证明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监督检查情况,应当采取告诫、约谈、限期整改以及暂停生产、销售、使用、进口等措施,并及时公布检查处理结果。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证明文件,对监督检查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应当保密。 | 抚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现场检查 | 市、县按职责分级实施 | ||||
19 | 组织实施药品监督抽验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监督管理的需要,可以对药品质量进行抽查检验。抽查检验应当按照规定抽样,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抽样应当购买样品。所需费用按照国务院规定列支。 对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药品及其有关材料,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查封、扣押,并在七日内作出行政处理决定;药品需要检验的,应当自检验报告书发出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 抚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现场检查 | 市、县按职责分级实施 | ||||
20 | 对疫苗储存、运输以及预防接种中的疫苗质量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第七十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疫苗研制、生产、流通和预防接种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监督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等依法履行义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疫苗研制、生产、储存、运输以及预防接种中的疫苗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依法对免疫规划制度的实施、预防接种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的现场检查;必要时,可以对为疫苗研制、生产、流通等活动提供产品或者服务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延伸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和隐瞒。 | 抚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现场检查 | 市、县按职责分级实施 | ||||
21 | 对“对经营的化妆品进行抽样检验”的行政检查 |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27号,2021年1月1日施行)第四十六条。” | 抚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 |||||
22 | 对“化妆品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的行政检查 |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27号,2021年1月1日施行)第五条、第四十六条。” | 抚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现场检查 | |||||
23 | 对医疗器械的注册、备案、生产、经营、使用活动的监督检查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第六十九条 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对医疗器械的研制、生产、经营活动以及使用环节的医疗器械质量加强监督检查,并对下列事项进行重点监督检查: (一)是否按照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组织生产; (二)质量管理体系是否保持有效运行; (三)生产经营条件是否持续符合法定要求。 必要时,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可以对为医疗器械研制、生产、经营、使用等活动提供产品或者服务的其他相关单位和个人进行延伸检查 | 抚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现场检查 | |||||
24 | 医疗器械监督抽验检查 | 1.《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第七十三条 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的抽查检验。抽查检验不得收取检验费和其他任何费用,所需费用纳入本级政府预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抽查检验结论及时发布医疗器械质量公告。 | 抚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现场检查 | |||||
25 | 对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主发布相关广告的审查批准情况的行政检查 | 【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1994年10月2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 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四十六条 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 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七十九条 保健食品广告除应当符合本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外,还应当声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其内容应当经生产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取得保健食品广告批准文件。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公布并及时更新已经批准的保健食品广告目录以及批准的广告内容。 3.《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1984年9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八十九条 药品广告应当经广告主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广告审查机关批准;未经批准的,不得发布。 | 【行政法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00年1月4日国务院令第276号公布 2014年2月12日国务院第39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根据2017年5月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 2020年12月21日国务院第119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根据2024年1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六十条 发布医疗器械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并取得医疗器械批准问号;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 【部委规章】《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2019年12月13日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19年第16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二条 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的审查适用本办法。未经审查不得发布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 第三条 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广告主应当对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第五条 药品广告的内容应当以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说明书为准。药品广告涉及药品名称、药品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药理作用等内容的,不得超出说明书范围。药品广告应当显著标明禁忌、不良反应,处方药广告还应当显著标明“本广告仅供医学药学专业人士阅读”,非处方药广告还应当显著标明非处方药标识(OTC)和“请按药品说明书或者在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 第六条 医疗器械广告的内容应当以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注册证书或者备案凭证、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说明书内容为准。医疗器械广告涉及医疗器械名称、适用范围、作用机理或者结构及组成等内容的,不得超出注册证书或者备案凭证、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说明书范围。推荐给个人自用的医疗器械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请仔细阅读产品说明书或者在医务人员的指导下购买和使用”。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中有禁忌内容、注意事项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禁忌内容或者注意事项详见说明书”。 第七条 保健食品广告的内容应当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注册证书或者备案凭证、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说明书内容为准,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保健食品广告涉及保健功能、产品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含量、适宜人群或者食用量等内容的,不得超出注册证书或者备案凭证、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说明书范围。保健食品广告应当显著标明“保健食品不是药物,不能代替药物治疗疾病”,声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并显著标明保健食品标志、适宜人群和不适宜人群。 第八条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的内容应当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批准的注册证书和产品标签、说明书为准。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涉及产品名称、配方、营养学特征、适用人群等内容的,不得超出注册证书、产品标签、说明书范围。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应当显著标明适用人群、“不适用于非目标人群使用”“请在医生或者临床营养师指导下使用”。 第九条 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广告批准文号。 第十条 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中应当显著标明的内容,其字体和颜色必须清晰可见、易于辨认,在视频广告中应当持续显示。 第十一条 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不得包含下列情形:(一)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军队单位或者军队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或者利用军队装备、设施等从事广告宣传;(二)使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行业协会或者专家、学者、医师、药师、临床营养师、患者等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三)违反科学规律,明示或者暗示可以治疗所有疾病、适应所有症状、适应所有人群,或者正常生活和治疗病症所必需等内容;(四)引起公众对所处健康状况和所患疾病产生不必要的担忧和恐惧,或者使公众误解不使用该产品会患某种疾病或者加重病情的内容;(五)含有“安全”“安全无毒副作用”“毒副作用小”;明示或者暗示成分为“天然”,因而安全性有保证等内容;(六)含有“热销、抢购、试用”“家庭必备、免费治疗、免费赠送”等诱导性内容,“评比、排序、推荐、指定、选用、获奖”等综合性评价内容,“无效退款、保险公司保险”等保证性内容,怂恿消费者任意、过量使用药品、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内容;(七)含有医疗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诊疗项目、诊疗方法以及有关义诊、医疗咨询电话、开设特约门诊等医疗服务的内容;(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含有的其他内容。 | 抚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现场检查 | |||
26 | 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情况的行政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1994年10月2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 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三十四条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对广告内容。对内容不符或者证明文件不全的广告,广告经营者不得提供设计、制作、代理服务,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 第六十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管理制度的,或者未对广告内容进行核对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未公布其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的,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部委规章】《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2023年2月25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2号公布 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建立、健全和实施互联网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 (一)查验并登记广告主的真实身份、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等信息,建立广告档案并定期查验更新,记录、保存广告活动的有关电子数据;相关档案保存时间自广告发布行为终了之日起不少于三年; (二)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对广告内容,对内容不符或者证明文件不全的广告,广告经营者不得提供设计、制作、代理服务,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 (三)配备熟悉广告法律法规的广告审核人员或者设立广告审核机构。 本办法所称身份信息包括名称(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件号码)等。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依法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的互联网广告行业调查,及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资料。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十八条规定,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未按规定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管理制度的,或者未对广告内容进行核对的,依据广告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予以处罚。 | 抚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现场检查 | ||||
27 | 对涉嫌违法广告行为的行政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1994年10月2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 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四十九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广告监督管理职责,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对涉嫌从事违法广告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二)询问涉嫌违法当事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对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进行调查;(三)要求涉嫌违法当事人限期提供有关证明文件;(四)查阅、复制与涉嫌违法广告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广告作品和其他有关资料;(五)查封、扣押与涉嫌违法广告直接相关的广告物品、经营工具、设备等财物;(六)责令暂停发布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涉嫌违法广告;(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 【部委规章】《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2023年2月25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2号公布 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查处违法互联网广告时,可以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涉嫌从事违法广告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询问涉嫌违法当事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对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进行调查; (三)要求涉嫌违法当事人限期提供有关证明文件; (四)查阅、复制与涉嫌违法广告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广告作品和互联网广告相关数据,包括采用截屏、录屏、网页留存、拍照、录音、录像等方式保存互联网广告内容; (五)查封、扣押与涉嫌违法广告直接相关的广告物品、经营工具、设备等财物; (六)责令暂停发布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涉嫌违法广告;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时,当事人应当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或者隐瞒真实情况。 | 抚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现场检查 | ||||
28 | 对电子商务经营行为的行政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2018年8月3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六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电子商务发展促进、监督管理等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确定本行政区域内电子商务的部门职责划分。 | 【部委规章】《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2021年3月15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7号公布 根据2025年3月18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01号修正)第五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组织指导全国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工作。第三十五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涉嫌违法的网络交易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对与涉嫌违法的网络交易行为有关的场所进行现场检查;(二)查阅、复制与涉嫌违法的网络交易行为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等有关资料;(三)收集、调取、复制与涉嫌违法的网络交易行为有关的电子数据;(四)询问涉嫌从事违法的网络交易行为的当事人;(五)向与涉嫌违法的网络交易行为有关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调查了解有关情况;(六)法律、法规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 抚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 ||||
29 | 对合同行为的行政检查 | 【部委规章】《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2023年5月18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7号公布,根据2025年3月18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01号修正) 第二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在职责范围内开展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工作。第十七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涉嫌违反本办法的合同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对与涉嫌合同违法行为有关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二)询问涉嫌违法的当事人;(三)向与涉嫌合同违法行为有关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调查了解有关情况;(四)查阅、调取、复制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等资料;(五)法律、法规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 抚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 |||||
30 | 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督检查 |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2016 年 3 月 23 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22年4月21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第三次修正) 第三十八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依法履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职责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当事人涉嫌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生产、销售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向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与涉嫌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生产、销售活动有关的情况; (三)要求涉嫌违法当事人限期提供有关证明资料; (四)查阅、复制当事人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五)对涉嫌危害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有严重缺陷的商品依法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 【部委规章】《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2017年1月6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90号公布 自2017年3月15日起施行;根据2020年10月2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修订) 第二十六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网络商品销售者和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督促和引导其建立健全经营者首问和赔偿先付制度,依法履行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义务。 | 抚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现场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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