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市场监管局关于在“企业安静期”内
开展酒类产品行政执法检查的公示
按照《辽宁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全省市场监管领域酒类产品突出问题综合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全市酒类产品生产经营活动,严厉打击制售假酒等违法违规行为,保障酒类产品质量安全,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经市政府批准,从即日起至12月底,全市市场监管系统监管执法人员可在“企业安静期”内,对酒类产品各环节主体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检查:
一、生产加工环节主体检查
1.检查生产者压实主体责任情况;2.严查酒类生产原辅材料情况;3.规范委托生产行为;4.严查包装材料;5.严查与酒类产品有关的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6.严格加强酒类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督检查。
二、流通销售环节主体检查
1.检查酒类销售者落实进货检验、索证索票及台账记录制度等情况;2.规范散白酒经营行为;3.强化网络销售监管;4.开展重点整治,聚焦农村、城乡接合部、酒类批发市场、商超便利店及网络平台,严厉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三、餐饮服务环节主体检查
抚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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