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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市场监管局关于在“企业安静期”内开展酒类产品行政执法检查的公示

【信息来源:  信息时间:2026-04-21  阅读次数:】 【我要打印】 【关闭

抚顺市市场监管局关于在“企业安静期”内

开展酒类产品行政执法检查的公示

 

按照《辽宁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全省市场监管领域酒类产品突出问题综合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全市酒类产品生产经营活动,严厉打击制售假酒等违法违规行为,保障酒类产品质量安全,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经市政府批准,从即日起至12月底,全市市场监管系统监管执法人员可在“企业安静期”内,对酒类产品各环节主体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检查:

一、生产加工环节主体检查

1.检查生产者压实主体责任情况;2.严查酒类生产原辅材料情况;3.规范委托生产行为;4.严查包装材料;5.严查与酒类产品有关的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6.严格加强酒类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督检查。

二、流通销售环节主体检查

1.检查酒类销售者落实进货检验、索证索票及台账记录制度等情况;2.规范散白酒经营行为;3.强化网络销售监管;4.开展重点整治,聚焦农村、城乡接合部、酒类批发市场、商超便利店及网络平台,严厉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餐饮服务环节主体检查

1.餐饮服务提供者加强酒类产品采购管理,严格落实进货查验相关要求,严禁销售和使用假冒伪劣酒类产品;2.餐饮服务提供者、集中用餐单位食堂以及农村集体聚餐举办者加强醇基液体燃料使用管理,采购符合国家标准的醇基液体燃料,显著标注“不可食用”等警示标志,严禁与散装白酒等混存混放。

四、宣传营销环节主体检查

1.酒类生产经营者严格诚信自律、规范开展商业宣传活动,严禁实施引人误认为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严禁对酒类产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2.酒类广告活动主体加强广告管理,严禁设计、制作、代理、发布酒类产品违法广告。

 

 

 

抚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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