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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即食黄精生产许可审查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信息来源:  信息时间:2026-07-17  阅读次数:】 【我要打印】 【关闭

关于《即食黄精生产许可审查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全市各相关单位、食品生产企业、社会各界人士:

为规范我市即食黄精生产许可审查工作,强化即食黄精食品安全全过程管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产业实际,我局组织编制了《即食黄精生产许可审查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审查方案》)。《审查方案》明确我市即食黄精归类为其他食品(3101)实施许可管理,对生产场所分区、生产设备配置、工艺流程、关键控制点、检验要求、人员管理、管理制度、标签标识等全环节审查标准作出细化规定,统一全市即食黄精生产许可审查尺度,防范生产加工食品安全风险,推动我市黄精特色食品产业规范、健康发展。为增强文件科学性、实操性,现面向全市各相关单位、食品生产企业、行业协会、广大市民公开征求意见,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求意见内容

1.《即食黄精生产许可审查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全文(详见附件1),重点围绕以下方面征集修改意见:

即食黄精申证单元、食品类别划分是否合理;

2.生产车间作业区划分、场所卫生、设备设施配置要求是否贴合本地生产实际,有无增设、删减、调整项;

3.生产工艺流程、关键控制点设置、出厂检验项目、检验频次规定是否科学可行;

4.企业人员管理、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追溯、召回、留样等要求是否具备落地性;

5.标准引用、标签标识、贮存运输相关条款是否存在疏漏;

6.其他需要优化、完善、补充的意见建议。 

二、征求意见时间

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2026年7月17日—2026年7月27日)。

三、意见反馈方式

请全市各相关单位、各食品生产企业、各界人士在规定时限内,通过以下任一渠道书面反馈意见,反馈意见请注明单位/个人名称、联系方式,逾期未反馈视为无异议:

书面邮寄:抚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生产安全监督管理科,地址:抚顺市顺城区临江路东段21号,市政府振兴大厦B座1406房间,邮编:113006;

现场报送:抚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生产安全监督管理科;

电子邮箱:wbs13942390007@163.com,邮件标题统一标注“即食黄精审查方案征求意见 单位/姓名”;

联系电话:024-52791121

联系人:王保山

反馈意见建议填写《征求意见反馈表》(附后),如需对条款逐条修改,请列明文件章节、条款号及修改理由、修改建议。

四、其他说明

1.本次征求意见仅为方案完善使用,所有反馈意见我局将统一梳理研判,合理意见予以采纳;

2.《审查方案》正式印发实施后,全市范围内即食黄精生产许可审查统一遵照执行;国家出台专项审查细则后,按国家细则执行。

 

附件:1.《即食黄精生产许可审查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2. 征求意见反馈表

 

 

抚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7月17日               

附件1

 

即食黄精生产许可审查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相关要求,为保证食品质量安全,规范即食黄精生产加工行为,我局制定了抚顺市即食黄精生产许可审查实施方案。

第二条 本方案是对其他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的补充,在原审查细则的基础上增加了1个申证单元:其他食品(即食黄精)。实施食品生产许可管理的其他食品(即食黄精)是指以新鲜黄精或干制黄精为原料,经挑选、浸泡或不浸泡、清洗、蒸制(多次)、浸润(或不浸润)、干燥(多次晒制或烘干)、切制或不切制、包装、杀菌(或不杀菌)等工艺制成的即食黄精。

第三条 即食黄精的申证食品类别为其他食品,类别编号为3101,品种明细须注明其他食品(即食黄精)。

第四条 本方案仅适用于抚顺市内的即食黄精生产许可审查工作,本方案应与《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14881)结合使用。

第五条 不得以分装方式生产即食黄精。

第六条 本方案中引用的文件、标准通过引用成为本方案的内容。凡是引用文件、标准,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方案。

 

第二章 生产场所核查

 

第七条 厂区要求、厂房和车间、库房要求应符合GB 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和《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中生产场所相关规定。

第八条 生产车间应具有足够空间和高度,满足设备设施安装与维修、生产作业、卫生清洁、物料转运、采光与通风及卫生检查的需要。

第九条 生产车间应与厂区污水、污物处理设施分开并间隔适当距离。

第十条 生产车间内应设置专门带盖垃圾桶存放加工废弃物。

第十一条 生产场所应根据生产流程、操作需要和清洁度的要求采取有效分离或分隔,避免交叉污染。生产场所可划分为一般作业区、准清洁作业区、清洁作业区,不同作业区之间应当有效分隔。清洁作业区和准清洁作业区入口设置换鞋更衣间,安装洗手、干手和消毒设施。清洁作业区应满足相应空气洁净度要求(应设有空气净化装置和空气消毒设施)。即食黄精生产场所作业区划分见表 1。

1   生产场所作业区划分

 

一般作业区

准清洁作业区

清洁作业区

即食黄精

原料脱包间、外包装间、内包材脱包间、原料冷库、包材库、成品库等

原料浸泡清洗间、蒸制间、干燥(多次晒制或烘干)间、杀菌间、工器具清洗消毒间等

切制间、内包装间等

第十二条 应设置物料运输通道,不同清洁作业区之间的物料通道应分隔,防止交叉污染。

第十三条 生产车间内易产生冷凝水的,应有避免冷凝水滴落到裸露产品的防护措施。

第十四条 生产车间地面应有一定的排水坡度,保证地面水可以自然流向地漏、排水沟。

第十五条 生产加工场所和其他场所的光照亮度应能满足生产和操作需要。原料库(区)、包材库(区)、成品库(区)应分开设置,不得直接相通。内、外包装材料应分区存放。

 

 

 

第三章 设备设施核查

 

第十六条 企业应具有与申证产品品种相适应的生产设备设施,应符合GB 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和《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中设备设施相关规定。

第十七条 各个生产设备的设计产能应能相互匹配,其性能与精密度应符合生产要求,便于操作、清洁、维护和消毒。物料转运时应密闭转运,配备适宜的防护及转运设施。即食黄精常规生产设备设施见表2。

2   常规生产设备设施

 

生产设备

即食黄精

清洗设备;蒸制设备;晾晒设施(阳光房、晾晒架、托盘等);计量设备;分切设备或分切刀具、案板;内包装设备;杀菌设备;生产日期和批号标注设施等。

第十八条 应配置足够数量的非手动式洗手设施、消毒设施和感应式干手设施。

第十九条 应配备相应的食品、工器具和设备的清洁、消毒设施。用于食品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容器和工具分开放置和使用。

第二十条 应根据生产过程需要,配备通风排气设施,有效控制生产环境温度和湿度,保证空气由清洁作业区域流向准清洁作业区域。通风排气设施应易于清洁、维修或更换。应根据产品、工艺特点配备紫外线或臭氧等环境消毒设施。应配备防漏、防腐蚀、易于清洁、带脚踏盖的容器存放废弃物。

第二十一条 应具有与生产产品的数量、贮存要求相适应的仓储设施,并有通风和照明设施,必要时设有温度、湿度控制设施,满足物料或产品贮存条件(如温、湿度)和安全贮存的要求。

第二十二条 准清洁作业区、清洁作业区应设有单独的更衣室,更衣室应与生产车间相连接。不同清洁作业区应分别设置人员洗手、消毒、干手等设备设施。

第二十三条 卫生间应采用单个冲水式设施,通风良好,地面干燥,保持清洁,无异味,并有防蚊蝇设施,污物排泄管不得与生产车间内的污水排放管混用。

第二十四条 应按照产品执行标准及检验管理制度中规定的检验项目进行检验。自行开展相关检验的企业应配备满足原料、半成品、成品检验所需的检验设备设施,并确保检验设备的性能、精度满足检验要求。

检验设备设施的数量应与企业生产能力相适应。检验仪器设备和检验用计量器具应按照相关规定定期进行检定或校准。常规检验项目及常用检验设备见表3。

 

 

 

3   常规检验项目及常用检验设备

 

检验项目

检验设备设施

即食黄精

水分

分析天平(0.1mg)、干燥箱、干燥器等。

菌落总数

恒温水浴锅、恒温培养箱、超净工作台或无菌室、天平0.1g)、灭菌锅等。

大肠菌群

恒温水浴锅、恒温培养箱、超净工作台或无菌室、天平0.1g)、灭菌锅等。

净含量

天平(0.1g)或电子秤

 

第四章 设备布局、工艺流程及关键控制点核查

 

第二十五条 应符合《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中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相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 即食黄精生产设备的配备应与产品生产工艺相符,不合格、报废设备应搬出生产区,暂停使用设备应有明显标志。应根据产品特性、质量要求、风险控制等因素确定关键控制环节。即食黄精生产常规工艺流程与关键控制环节见表 4。

 

 

 

 

4   常规工艺流程与关键控制环节

产品

工艺流程

关键控制环节

即食黄精

原料验收→浸泡或不浸泡→清洗→蒸制(多次)浸润或不浸润→干燥(多次晒制或烘干)→杀菌→切制或不切制→包装等。

1、原料验收

2、蒸制(多次)

3、干燥(多次晒制或烘干)

4、杀菌(温度和时间)

第二十七条 鼓励通过危害分析方法明确生产过程中的食品安全关键环节,制定产品配方、工艺规程等工艺文件,并设立相应的控制措施。  

第二十八条 内包装材料应脱去外包装,经传递窗消毒后,方可进入清洁工作区域。

第二十九条 密封包装产品应封口紧密,无渗漏、无破损。

 

第五章 人员管理核查

 

第三十条 应符合《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中人员管理的相关规定。

应依法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企业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应符合《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了解食品安全的基本原则和操作规范,能够判断食品安全潜在的风险,采取适当的预防和纠正措施,确保有效管理。

第三十一条 应对本企业的食品从业人员进行上岗前和在岗期间的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并建立培训档案。应对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关键环节操作人员及其他相关从业人员进行考核。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

第三十二条 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人员应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

 

第六章 管理制度核查

 

第三十三条 应符合《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中制度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四条 建立并执行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采购管理及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企业应规定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验收标准,定期对主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供应商进行评价、考核,确定合格供应商名单。

第三十五条 建立并执行生产过程控制制度,制定所需的操作规程或作业指导书,在关键环节所在区域,配备相关的文件如岗位规程、记录表等。生产关键控制环节中原料验收、蒸制(多次)、干燥(多次晒制或烘干)、杀菌等的控制措施实施记录,应与企业制定的工艺文件要求一致。

第三十六条 建立并执行运输和交付管理制度。企业应根据食品及食品原料的特点和卫生需要规定运输、交付要求。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的物品一同运输。不应使用未经清洗的车辆和未经消毒的容器运输产品。运输过程中温度控制应符合产品运输的温度要求。

第三十七条 建立并执行食品安全自查制度。企业应对即食黄精生产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并规定自查频次。

第三十八条 建立并执行食品安全追溯制度。如实记录原料采购与验收、生产加工、产品检验、出厂销售等全过程信息,实现产品有效追溯。

第三十九条 建立并执行检验管理及出厂检验记录制度。应包括原料检验、过程检验、出厂检验的方式及要求,过程检验包括但不限于对半成品质量、安全指标的监测。产品执行标准规定出厂检验要求的,应按标准规定执行。执行标准未规定出厂检验要求的,企业应综合考虑产品特性、工艺特点、生产过程控制等因素确定检验项目、检验频次、检验方法等检验要求。

(一)自行检验。自行检验的企业应具备与所检项目适应的检验室和检验能力,每年至少对所检项目进行1次检验能力验证。使用快速检测方法的,应定期与国家标准规定的检验方法进行比对或验证,保证检测结果准确。当快速检方法检测结果显示异常时,应使用国家标准规定的检验方法进行验证。

(二)委托检验。不能自行检验的,可委托具有检验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检验,并妥善保存检验报告。

第四十条 应建立产品留样制度。每批产品均应有留样,产品留样间应满足产品贮存条件要求,留样数量应满足复检要求,产品留样应保存至保质期满并有记录。对过期产品进行科学处置,如实、完整记录留样及过期产品处置相关信息。

第四十一条 应建立信息化管理、产品追溯及召回制度。应对影响即食黄精产品质量的关键工序或关键点形成的信息建立电子信息记录系统。产品追溯制度应确保对产品从原料采购到最终产品及产品销售都有记录,确保所有环节都可有效追溯。应建立产品召回管理制度,并对召回的产品在有关部门监督下采取补救、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食品召回和处理情况。

第四十二条 应建立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制度。食品添加剂添加量及使用范围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相关公告的规定。

第四十三条 应建立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等风险管理控制制度。企业应当建立基于食品安全风险防控的动态管理机制,充分进行食品安全风险分析,建立并不断完善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按照《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的要求建立健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和机制。

第四十四条 应按照GB 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建立防止微生物污染、化学污染、物理污染的控制制度,确保其生产及产品微生物污染、化学污染、物理污染得到有效控制。

第四十五条 应主动收集国家发布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信息,采取有效措施,防范风险。

第四十六条 鼓励建立和实施生产、配送的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等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进行食品安全控制。

 

第七章 试制产品检验报告

 

第四十七条 企业应按照所申报即食黄精执行标准,提供试制产品检验合格报告。应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检验,企业应对提供的检验报告真实性负责。

第四十八条 检验项目应符合相应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及企业明示的产品执行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等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相关公告的要求。

 

 

 

第八章 标签标识、贮存运输

 

第四十九条 即食黄精产品标签标识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和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等规定。产品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无异味、不应与有毒、有害、有异味的物品混运。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方案由抚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5年。

 

附件:即食黄精生产涉及的主要标准和规定

 

 

 

 

 

 

 

 

附件

即食黄精生产涉及的主要标准和规定

序号

标准号

标准名称

1

Q/XXX0001S

(经备案的)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即食黄精(其他食品)

2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3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4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5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6

GB299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中致病菌限量

7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8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9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10

GB 478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

11

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12

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测定

13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14

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15

GB 478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

16

GB 4806.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

17

GB/T 6543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

18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19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20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21

JJF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22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2023)第70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23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00号

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

 

 

 

 

 

 

 

 

 

 

附件 2

 

征求意见反馈表

 

文件名称:《即食黄精生产许可审查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反馈单位/个人:

联系电话:

   期:

序号

对应章节 / 条款原文

修改意见

修改理由

1




2




3




4




5




 

 

其他综合意见:

经办人签字:

单位(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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