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合规指引
为进一步指导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发布行为,维护广告市场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医疗广告管理办法》、《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指引。
一、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
(二)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
(三)与其他药品、医疗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或者其他医疗机构比较;
(四)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
二、医疗广告指引
(一)发布医疗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申请医疗广告审查。未经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不得发布医疗广告。
(二)医疗广告不得使用医师、患者等名义或形象做推荐证明;不得以包治百病、“神医”“神药”为噱头进行广告宣传。
(三)医疗广告不得利用新闻报道、医疗资讯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来发布或者变相发布。不得以知识介绍、体验分享、消费测评、直播视频等形式通过互联网发布。
(四)医疗美容广告属于医疗广告,未经相关部门审批不得发布;营销宣传中不得含有制造容貌焦虑、夸大治疗功效、对治疗安全进行保证性承诺等内容。生活美容机构可开展生活美容项目,不得以任何形式发布医疗美容广告。
三、药品广告指引
(一)发布药品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申请广告审查。未经取得《广告审查准予许可决定书》,不得发布药品广告。
(二)发布药品广告的内容应当以药品监管部门核准的说明书为准。药品广告涉及药品名称、药品适用证或者功能主治、药理作用等内容的,不得超出说明书范围。
(三)药品广告应当显著标明禁忌、不良反应。非处方药广告还应当显著标明非处方药标识(OTC)和“请按药品说明书或者在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
(四)药品广告不得利用新闻报道、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来发布或者变相发布。不得在针对未成年人的网站、网页、互联网应用程序、公众号等互联网媒介上发布。
(五)处方药广告只能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共同指定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上发布,应当显著表明“本广告仅供医学药学专业人士阅读”。
四、医疗器械广告
(一)发布医疗器械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申请广告审查。未经取得《广告审查准予许可决定书》,不得发布医疗器械广告。
(二)发布医疗器械广告的内容应当以药品监管部门批准的注册证书或者备案凭证、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说明书内容为准。及医疗器械名称、适用范围、作用机理或者结构及组成等内容的,不得超出注册证书或者备案凭证、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说明书内容。
本《指引》为通用性参考指导,不能做为法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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