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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广告合规指引

【信息来源:  信息时间:2025-04-15  阅读次数:】 【我要打印】 【关闭

食品广告合规指引

 

为进一步规范食品广告发布行为,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一、相关定义

食品,是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

广告主,是指为推销商品或者服务,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广告代言人,是指广告主以外的,在广告中以自己的名义或者形象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合规要求

(一)食品广告应当坚持正确导向,严守《广告法》《食品安全法》。以健康的表现形式表达广告内容,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要求。

(二)食品广告内容应当真实、合法。

 1.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食品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

 

负责,不得含有虚假内容。

2.食品广告宣传内容应当与行政许可范围相符合。

(三)食品广告中含有食材的产地、品质和品牌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内容有表示的,应当准确、清楚、明白。广告中表明推销的商品附带赠送的,应明示所附带赠送商品或服务的品种、规格、数量、期限和方式等。

(四)食品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引证内容的,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引证内容有适用范围和有效期限的,应当明确表示。

(五)食品广告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应当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未取得专利权的,不得谎称取得专利权。禁止使用未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和已经终止、撤销、无效的专利作广告。

(六)食品广告代言人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应当依据事实,符合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并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不得利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对在虚假广告中作推荐、证明受到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利用其作为广告代言人。

(七)食品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

三、负面清单

(一)食品广告不得使用“最高级”“最佳”“国家级”“最新科学”“最新技术”“最先进加工工艺”等绝对化用语及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和形象;不得损害未成年人和残疾人的身心健康;不得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大众传播媒介不得以新闻报道形式变相发布食品广告,且发布的食品广告应显著标明“广告”字样。

(二)食品广告不得下列情形:

1.损害国家尊严或者利益,泄露国家秘密。

2.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

3.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

4.危害人身安全,泄露个人隐私。

5.违背社会良好风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6.含有淫秽、色情、迷信、恐怖内容。

7.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

8.含有损害未成年人和残疾人身心健康的内容。

9.宣扬量大多吃,暴饮暴食等浪费食品、误导消费者内容。

(三)食品广告不得声称具有保健功能,不得标注或者暗示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食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如涉及疾病诊断和治疗的内容,使用医学名称、疾病名称及治疗用语、疾病诊断和治疗方法手段用词、表述疾病症状改善用词等。

(四)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发布声称全部或者部分替代母乳的婴儿乳制品、饮料和其他食品广告。

(五)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未经广告审查机关审查不得发布

(六)酒类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1.诱导、怂恿饮酒或者宣传无节制饮酒。

2.出现饮酒的动作。

3.表现驾驶车、船、飞机等活动。

4.明示或者暗示饮酒有消除紧张和焦虑、增加体力等功效。

5.在针对未成年人的大众传播媒介上发布酒类广告。

6.向未成年人介绍、推荐酒类商品,以未成年人的名义或者形象介绍酒类商品或者出现未成年人购买、消费酒类商品的内容。

《指引》为通用性参考指导不能做为法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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