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健食品广告合规指引
为切实规范保健食品广告市场秩序,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指导保健食品广告发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一、发布保健食品广告应当经广告审查机关(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查批准,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二、保健食品广告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并显著标明“保健食品不是药物,不能代替药物治疗疾病”。
三、不得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军队单位或者军队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
四、不得含有“国家级”“最高级”“最佳”“顶级”“极品”等绝对化用语内容。
五、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六、禁止使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行业协会或者专家、学者、医师、药师、临床营养师、患者等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
七、禁止违反科学规律,明示或者暗示适应所有症状、适应所有人群,或者正常生活和治疗病症所必需等内容。
八、禁止含有引起公众对所处健康状况和所患疾病产生不必要的担忧和恐惧。
九、禁止含有医疗机构的名称、诊疗项目、诊疗方法、开设特约门诊等医疗服务的内容。
十、禁止含有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
十一、禁止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开展广告活动,不得利用中小学生和幼儿的教材、教辅材料、校车等发布或者变相发布广告。
十二、禁止与药品、其他保健食品进行比较。
十三、禁止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
十四、禁止含有“安全”“无毒副作用”“毒副作用小”等功效断言或保证内容。
本《指引》为通用性参考指导,不能做为法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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