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市场监管局关于规范涉老产品
经营、服务行为的提醒告诫书
全市相关市场主体:
为有效遏制虚假宣传诱导老年人消费等违法违规行为,进一步规范老年人食品、保健品、药品、医疗器械等产品的市场主体及养老服务机构经营秩序,切实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现就依法依规生产经营提醒告诫如下:
一、凡生产经营涉老食品、保健品、药品、医疗器械等产品的市场主体及养老服务机构,应当取得法定行政许可、行政审批和备案,做到主体资格合法、亮证亮照经营,不得无证无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二、经营者必须在证照核定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和提供服务,不得擅自改变登记事项、超核准范围经营。
三、经营者应当严格履行食品、保健品、药品、医疗器械等产品销售的法定义务,建立并执行索证索票和进销货检查验收制度,保证商品真实合法。并应当明码标价,依法或者依惯例向消费者出具购货凭证。不得以违法方式销售商品,不得销售不合格商品,不得利用虚假或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老年人与其交易。
四、经营者应当建立并落实商品售后服务和相关退货制度,对售出的存在质量问题的商品,应当严格履行“三包”义务,及时妥善解决消费者的投诉。
五、经营者不得假借专家义诊、健康咨询、公益讲座、免费体验、学术交流、会展销售等名义作虚假商业宣传;不得向老年人推销售卖伪高科技保健品;不得发布涉老产品具有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的虚假违法广告或开展相关虚假宣传,欺骗、误导老年人消费;不得利用电商平台、视频直播引流等方式诱导老年人高价购买食品、保健品、药品、医疗器械等产品。
六、生产经营单位不得非法添加及未按注册备案要求组织生产。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内容不得与注册证书或备案凭证不一致;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并需标注“本品不能代替药物”。
七、各广告市场主体要依法严格审核保健食品、药品、特殊医学用途食品、医疗器械等广告内容,未经法定审查不得发布,不得发布宣传治疗功能、保证性承诺和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药品、保健食品、食品广告。
八、各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直销员要规范直销行为,不得实施违规直销及传销保健食品;不得以保健食品为载体从事虚假宣传等。
各相关市场主体要认真对照上述提醒告诫要求,积极开展自查整改,规范自身生产经营行为。对经提醒告诫后仍不整改的市场主体,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并公开曝光。欢迎广大消费者和社会各界监督,发现涉老违法行为及时拨打12345投诉举报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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