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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稳定市场价格秩序提醒告诫书

【信息来源:  信息时间:2022-03-23  阅读次数:】 【我要打印】 【关闭

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稳定市场价格秩序提醒告诫书


全省各有关经营者:

针对当前新冠病毒疫情防控的严峻形势,为维护好全省蔬菜副食等生活必需品及防疫物资的市场价格秩序,努力营造良好的消费环境,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对全省有关经营者提醒告诫如下。 

一、严格遵守价格法律法规。经营者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等价格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自觉增强社会责任感,切实加强价格自律管理,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做好市场保供稳价工作,自觉维护良好的市场价格秩序。各相关行业协会和社会组织要积极引导经营者合法经营,恪守诚信经商原则,共同维护市场价格秩序,严禁组织经营者捏造涨价信息、串通涨价和操纵市场价格。

 二、严格依法明码标价。经营者在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时,要严格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标价的内容和方式要真实明确、清晰醒目,价格变动要及时调整。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三、自觉维护市场秩序。经营者要积极组织货源满足群众生活需求,特别是米面油肉蛋菜等蔬菜副食品及防疫用品的经营者,要严格控制进销差价合理范围内,不得单纯以盈利为目的大幅涨价。 

四、经营者不得有以下价格违法行为:  (一)不得哄抬价格,不得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推动商品价格过高、过快上涨,扰乱市场价格秩序。(二)除生产自用外,不得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商品。(三)不得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五、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大监管力度。全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正在组织开展市场监督检查,重点关注各类超市、农贸市场、批发市场、社区菜店等经营场所价格行为,重点关注蔬菜副食品和防疫用品的价格变动,对扰乱市场价格秩序,损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将严厉打击,并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 

六、充分发挥社会各界监督作用。欢迎广大人民群众给予监督,积极发挥社会共治作用。发现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囤积居奇、哄抬价格、串通涨价等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违法行为,请及时拨打12315、12345等进行投诉举报,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从严从快查处。

经营者要认真对照上述要求,认真自查和整改,切实规范自身价格行为,积极做好疫情防控工作,以实际行动维护我省市场价格秩序稳定。

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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