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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市场监管局曝光一批疫情期间价格违法典型案例

【信息来源:  信息时间:2022-03-28  阅读次数:】 【我要打印】 【关闭

为进一步规范疫情期间市场价格秩序,省市场监管局组织全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开展疫情期间市场价格专项检查,聚焦市场价格波动情况,针对疫情期间哄抬物价、囤积居奇、不明码标价、虚假宣传等价格违法行为,坚决打击、重拳出手、严厉查处,全省共查处价格违法案件23件。3月24日,省市场监管局对其中的一批典型案件给予曝光。

一、药店销售防疫用品不执行法定价格措施案例

沈阳市红太阳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大诚店涉嫌不执行法定价格干预措施案。市场监管执法人员在检查时发现,沈阳市红太阳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大诚店以4.5元/盒购进的“浩宁”医用外科口罩,以10元/盒售出,加价率122%;以2.8元/袋购进的“盛京堂”医用外科口罩,以6元/袋售出,加价率114%;1.5元/瓶购进的84消毒液,以3.5元/瓶售出,加价率133%;以3.6元/瓶购进的乙醇消毒液,以6元/瓶售出,加价率67%,其行为涉嫌违反《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部分疫情防控商品价格监管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有关规定。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立案查处。

 

 

营口市老边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小雨嘉园店等2家药房不执行法定价格干预措施案。市场监管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营口市老边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小雨嘉园店销售的科美丽康“医用口罩”(生产批号:KMKZ-01)购进价格为4.5元,销售价格为12元,加价率160%;迪盟“医用外科口罩”(生产批号:DM027)购进价格为2.5元,销售价格为8元,加价率220%。营口市老边大药房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普康分店销售的“医用外科口罩”购进价格为1.8元/包,销售价格为5元/包,加价率177%。上述行为违反《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部分疫情防控商品价格监管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有关规定。营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当场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进行了行政处罚。

葫芦岛同仁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滨海店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案。市场监管执法人员在检查时发现,葫芦岛市同仁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以1.5元/只购进的N95医用防控口罩,以3元/只售出,加价率100%,其行为违反了《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部分疫情防控商品价格监管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有关规定。葫芦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进行了行政处罚。

二、经营者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案例

 

绥中县城郊乡振雨直达生鲜超市等2家超市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案。市场监管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绥中县城郊乡振雨直达生鲜超市将蒜苔的销售价格由17.96元/千克涨至37.6元/千克,涨幅109%;韭菜的销售价格由15.96元/千克涨至30元/千克,涨幅88%;架豆王的销售价格由11.96元/千克涨至30元/千克,涨幅151%。绥中县绥中镇亿达生鲜超市将有机菜花的销售价格由3.96元/千克涨至16元/千克,涨幅304%;角瓜(特价)的销售价格由1.98元/千克涨至12元/千克,涨幅506%;二代豆角的销售价格由9.96元/千克涨至20元/千克,涨幅101%。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相关规定,绥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2家生鲜超市立案重处。

深圳市顺丰同城物流有限公司涉嫌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案。市场监管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深圳市顺丰同城物流有限公司(外卖配送公司),在营口市疫情防控工作期间(自2022年3月16日起)大幅度提高配送费用,其行为涉嫌违反《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营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立案查处。

三、超市未按规定明码标价案例

 

 

 

 

营口市西市区爱国超市等4家超市涉嫌未按规定明码标价案。市场监管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营口市西市区爱国超市销售的牛肉、鸡肉、猪排骨未按规定标明价格;营口市站前区大家购生鲜综合超市盼盼路店销售的豆泡、青豆粒等商品未按规定标明价格;营口市站前区三杰生鲜超市学府路店销售的咸鸭蛋、干豆皮等商品未按规定标明价格,营口市站前区双杰新鲜水果超市学府路店销售的豆泡、泡水黄豆等商品未按规定标明价格,当事人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相关规定。营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对以上4家超市的违法行为立案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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