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市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
第082号建议的答复
尊敬的马学力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乡村流动商贩餐饮管理建议》已收悉,我局领导高度重视此项建议,胡庆东局长鲁锋副局长亲自主持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建议办理工作,并责成食品流通监管科具体负责第082号建议的办理。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您在《建议》中指出,“部分商贩餐饮经营者无卫生资质,食品、商品来源不明、储存条件差,极易引发食品安全问题,但由于商贩流动性强、无固定经营场所,出现消费纠纷后村民维权非常困难。”同时,您提出了两条具有建设性的意见:一是健全备案登记制度,明确管理底数与责任;二是构建多元监管体系,实现全链条闭环管控。我们认为,您所反映的流动商贩管理问题切中时弊,是当前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的重点难点,也是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热点问题,必须着力加以解决。
一、强化部门协作、明确职责分工。
依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流动食品摊贩无固定经营场所,不符合食品经营许可的环境要求,不具备办理相关许可的条件。因此,对公共场所食品销售和餐饮摊点的无证经营行为,由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执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对街路市场的区域划定、市容秩序实施监督管理。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职能,负责对集贸市场内的食品安全进行监管,并对经批准的临时经营场所加强食品安全宣传引导。一是压实集贸市场开办方主体责任,督促其履行对入场销售者的登记建档、签订协议、入场查验、场内检查、信息公示、制止及报告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处置食品安全事故和投诉举报等管理义务;二是压实食品经营者主体责任,要求其依法办理登记备案,直接入口食品从业人员须持有有效健康证明,保持经营场所环境卫生,严格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索取并保存进货凭证,不得销售假冒伪劣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公安机关负责对经营活动中涉嫌金额较大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立案侦查,并对因摊贩管理引发的治安纠纷、暴力抗法等行为进行处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承担属地管理责任,负责统筹协调、接受咨询、日常巡查和矛盾纠纷调解等工作。
目前,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管、公安等部门及各属地政府各司其职、协同联动,依照职能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共同维护市场经营秩序与食品安全。
二、分类实施准入管理,严格资质审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从事食品经营活动需依据经营模式、规模及风险等级,取得相应准入资质。其核心原则是“风险分级、分类管理”:风险较高的实施许可管理(事前审查);风险较低的推行备案或登记制(告知承诺)。2021年《食品安全法》修订后,已将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经营行为由“许可”改为“备案”。
为规范无固定场所、在指定区域或时段内从事食品销售或简易制售的个体经营者,《辽宁省食品安全条例》明确规定,此类食品经营者可向所在乡镇或街道办事处登记备案,提交身份信息、住址、联系方式及经营品种等材料,申领《食品摊贩备案卡》。对农村集体聚餐承办者,实行备案管理,要求其办理营业执照及相关食品经营许可,并提前报备聚餐时间、人数、菜单等信息。
截至目前,我市已有1020户食品销售者取得食品摊贩备案资质,在固定时段和指定区域从事经营活动。所有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从业人员均须办理有效健康证明,并在原料采购、加工制作、餐具消毒、环境卫生等关键环节严格落实食品安全要求。
三、加强日常执法监管,严厉打击违法行为。
市场监管部门实行市、县、所三级联动,持续强化食品安全监管。基层市场监管所开展日常检查,县区局组织定期巡查,市局实施不定期督导检查。针对基层执法力量现状,已重新划定监管责任区,确保监管责任到人。以粮油店、副食店、集贸市场、商场超市等为重点,排查经营者证照公示、进货查验及索证索票制度落实情况,严厉查处销售无厂名厂址、无生产日期、无保质期及超保质期食品等违法行为,及时消除风险隐患。督促市场开办方及场内经营者开展自查并记录,对问题食品立即下架。加大对集贸市场的执法力度,严厉打击添加非食用物质、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经营未经检验检疫肉类、腐败变质、掺假掺杂食品,以及经营过期、假冒伪劣、来源不明食品等违法行为。
我局已制定印发《抚顺市集贸市场规范提升行动方案》,连续五年开展集贸市场整治提升工作。2025年已组织四轮督导检查,全市累计出动执法人员465人次,检查集贸市场和大集39个次、经营户306户,发现问题21个,均已督促整改完毕。
四、加大宣传引导力度,增强群众维权意识。
抚顺市市场监管局近年来持续开展食品安全科普宣传“五进”活动(进企业、进商超、进社区、进校园、进集贸市场),通过展板、宣传台、发放手册和宣传单、播放短视频等形式,向公众普及食品安全知识。围绕老年人关注的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及婴幼儿食品等领域,针对消费陷阱开展多场专题宣讲,引导消费者主动参与社会监督,提升维权意识,积极营造“全民关注、共建共治共享”的食品安全社会氛围。
感谢您对流动摊贩监管工作的重视和关心。
抚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0二六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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