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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市政协十四届三次会议《关于强化农贸市场监管的建议》(79号提案)的答复

【信息来源:  信息时间:2024-04-30  阅读次数:】 【我要打印】 【关闭

对市政协十四届三次会议《关于强化农贸市场监管的建议》(79号提案的答复

肖忠良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强化农贸市场监管的建议》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收到《提案》后,我局领导高度重视,刘宇星局长亲自主持召开专题会议,研究提案建议办理工作,并责成食品流通监管科具体办理第79号提案。

您在《提案》中提到,我市集贸市场主要存在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问题食品多;食品加工环节问题多;食品卫生状况差四个问题,并提出了加大宣传教育;建立信息平台;强化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健全监管体系;加强重点领域监管五点建议。

集贸市场是民生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与群众的生活息息相关,也是城市文明的一个重要窗口。针对您提出的集贸市场存在的问题和建议,经认真研究,我局制定了《抚顺市2024年集贸市场规范提升行动方案》,拟采取五项措施全面规范集贸市场经营行为,确保集贸市场食品安全。

一、加大宣传教育力度,进一步扩大食品知识知晓率。通过食品安全周、食品安全进社区、进乡村、进校园等活动,大力宣传食品安全科普知识,不断提升群众识假辩假能力,增强群众自我保护意识。

二、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实现食用农产品可溯源管理。依托全省食用农产品追溯管理平台,完善入场销售者电子档案,加速推进市场开办者信息、食品安全管理员信息、食品安全自查信息、食用农产品检测信息和菜品信息录入,切实把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市场准入追溯管理工作落实到位。

三、建立食品检测体系,确保上市食品符合质量标准。进一步加大监督抽检和企业自检力度。食品监督抽检量达到3批次/千人,其中,食用农产品抽检量达到1批次/千人;批发市场自检每日达到10批次,每月非农残检测比例达到10%,且当日早8点前公示抽样检测结果。持续推进食品安全“你点我检”服务活动。

四、强化主体责任落实,不断规范市场食品经营秩序。市场开办者要与食品经营者签订食品、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印制统一格式的销售凭证。场内经营者查验并留存入场销售食用农产品的产地证明或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向购货者开具销售凭证及相关证明。散装食品标签应注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与原包装标注的内容相符。食品区域内确保生熟分离,防止交叉污染。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人员要落实“一穿三戴”要求。食品区域内设置防鼠、防蝇、防虫“三防设施”。现场制售的摊位内配备与加工经营规模相应的设备、上下水及清洗消毒等设施,对使用的工具、容器及餐用具及时清理消毒。保持场所环境整洁,严禁随意丢弃腐烂残次食品等。

五、加强日常执法监管,严查经营假劣食品违法行为。督促市场开办者和场内经营者自检自查并做好记录,发现问题食品及时下架。加强集贸市场执法监管,严厉查处在食品中添加非食用物质,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经营未经检验检疫肉类,经营腐败变质、掺假掺杂等不合格食品,经营过期、“三无”、假冒伪劣和来源不明的食品等违法行为。

感谢您对此项工作的重视和关心。

抚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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