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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信息来源:  信息时间:2021-07-14  阅读次数:】 【我要打印】 【关闭


填报部门:抚顺市望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填报时间:2021714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备注

1

抚望市监处2020 8

关于候纪海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案

候纪海(抚顺市望花区新天地超市)

 

 

当事人候纪海于20201028日在抚顺市望花区新天地超市内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0..5元;2.罚款人民币5000元。

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银行

抚顺市望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1月 25日

 

2

抚望市监处20214

关于陈浩(朋克美业3号店经营者)无照经营案

陈浩

 

 

抚顺市望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雷锋所查明,当事人陈浩其经营的朋克美业3号店在未取得营业执照的情况下于2021329日开始违法进行经营活动。

 

罚款人民币5000元,

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条规定。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抚顺银行。

抚顺市望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610

 

3

抚望市监处20215

关于姜普宽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案

姜普宽(抚顺市望花区鑫鑫顺意超市)

 

 

当事人姜普宽于2021年5月14日在抚顺市望花区鑫鑫顺意超市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及《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二条之规定,对当事人行政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经营的超过保质期的食品。2.没收违法所得1.3元。3.罚款人民币6000元。

当事人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银行,没收违法经营的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掩埋处理。

抚顺市望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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