填报部门:抚顺市望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填报时间:2021年7月14日 | ||||||||||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抚望市监处〔2020〕 8号 | 关于候纪海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案 | 候纪海(抚顺市望花区新天地超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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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事人候纪海于2020年10月28日在抚顺市望花区新天地超市内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0..5元;2.罚款人民币5000元。 | 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银行 | 抚顺市望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1月 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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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抚望市监处〔2021〕4号 | 关于陈浩(朋克美业3号店经营者)无照经营案 | 陈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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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抚顺市望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雷锋所查明,当事人陈浩其经营的朋克美业3号店在未取得营业执照的情况下于2021年3月29日开始违法进行经营活动。
| 罚款人民币5000元, 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条规定。 |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抚顺银行。 | 抚顺市望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6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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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抚望市监处〔2021〕5号 | 关于姜普宽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案 | 姜普宽(抚顺市望花区鑫鑫顺意超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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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事人姜普宽于2021年5月14日在抚顺市望花区鑫鑫顺意超市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及《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二条之规定,对当事人行政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经营的超过保质期的食品。2.没收违法所得1.3元。3.罚款人民币6000元。 | 当事人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银行,没收违法经营的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掩埋处理。 | 抚顺市望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6月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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