填报部门: 价竞科 填报日期:2021年7月21日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当事人信息 | 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依据 | 行政处罚种类 | 做出行政处罚机关名称和日期 | |
1 | 辽抚市监处字〔2021〕第107号 | 王治焕违法经营标签不符合国家标准食品案 | 经营者:王治焕 | 接到举报,7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顺城区新华步行街销售的食品进行检查,发现王治焕所经营的标签不符合国家标准,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的规定。 | 当事人符合减轻处罚的条件,决定如下:1、没收违法经营的食品。2、罚款1万元人民币,上缴国库。 | 抚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7月20日 | |
2 | 辽抚市监处字〔2021〕第110号 | 抚顺市东洲区龙程教育培训中心发布违法广告案 | 信用代码:52210403MJ3140016H 法定代表人:冯博宇 | 2021年4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抚顺市东洲区龙程教育培训中心进行检查,发现该单位发布违法广告,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三项的有关规定。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 | 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一罚款2万元人民币,二罚款3万元,合计:5万元人民币,上缴国库 | 抚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7月13日 | |
3 | 辽抚市监处字〔2021〕第113号 | 抚顺市顺城区红金榜教育培训中心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 信用代码:91210411MAOYDDLC6B 法定代表人:李广艳 | 2021年6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抚顺市顺城区红金榜教育培训中心进行检查,发现该单位发布违法广告,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的有关规定。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 | 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3万元人民币,上缴国库 | 抚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7月13日 | |
4 | 辽抚市监处字〔2021〕第114号 | 抚顺市顺城区王后雄教育信息咨询服务部发布违法广告案 | 信用代码:92210411MA10TRG610 经营者:王嘉兴 | 2021年6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抚顺市顺城区红金榜教育培训中心进行检查,发现该单位发布违法广告,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的有关规定。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 | 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3万元人民币,上缴国库 | 抚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7月1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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