填报部门:药品执法科 填报时间:2021 年7月 23日 | ||||||||||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辽抚市监处字〔2021〕105号 | 辽宁富昌隆大药房连锁企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望花一分店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案 | 辽宁富昌隆大药房连锁企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望花一分店 | 91210404MA110B3E3P | 解婷婷 | 望花区市场局于2021年6月18日现场检查中发现辽宁富昌隆大药房连锁企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望花一分店从开业至2021年6月18日销售的硝苯地平缓释片等处方药未索要处方。 | 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药品零售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对辽宁富昌隆大药房连锁企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望花一分店处以1000元罚款。 | 主动履行,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2021年7月23日)起十五日内 | 抚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7月2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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