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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信息来源:  信息时间:2021-08-19  阅读次数:】 【我要打印】 【关闭
填报部门:药品执法科                                                 填报时间:2021 年 8月 19 日
序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案件名称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姓名主要违法事实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备注
1抚市监处字〔2021〕123号未按规定条件储存药品案抚顺市望花区郭顺新内科诊所92210404MAOW4EFU7N郭顺新市场局医疗机构药品监管科2021年7月13日对抚顺市望花区郭顺新内科诊所检查时发现该单位药局温度29度,未按规定贮藏“注射用复方甘草酸苷”等四种注射剂。上述行为违反《辽宁省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办法》规定。依据《辽宁省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办法》(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197号)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四)药械储存不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的”,责令该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停止使用未按规定条件储存的药品,拟对抚顺市望花区郭顺新诊所行政处罚如下:
1.警告;
2.处以500元罚款。
主动履行,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2021年8月13日)起十五日内抚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8月13日
2抚市监处罚〔2021〕145号抚顺市乾盛大药房涉嫌未按照《药品经营许可证》许可的经营范围经营药品案抚顺市乾盛大药房91210402MA10RNM09K费雪该药房《药品经营许可证》批准的经营范围是:中成药,化学药制剂,抗生素,生化药品。在药房现场发现的“绞股蓝”、“刺五加叶”、“番泻叶”外包装标识信息及进货票据信息显示该药房购进销售的上述产品属于中药饮片,该药房上述行为属于未按照《药品经营许可证》许可的经营范围经营药品。货值金额是181元,违法所得是106元。
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责令该药房立即关闭中药饮片经营业务,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抚顺市乾盛大药房减轻处罚如下:
1、没收剩余的中药饮片(详见辽宁省罚没物品清单);
2、没收违法所得106元;
3、处以5000元罚款。
罚没款合计5106元。
主动履行,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2021年8月18日)起十五日内抚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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