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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信息来源:  信息时间:2021-08-27  阅读次数:】 【我要打印】 【关闭
填报部门:知识产权执法科                                                                          填报时间:2021 年8月 27
序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案件名称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姓名主要违法事实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备注
1辽抚市监处字〔2021〕第104号关于倪震鹏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案倪震鹏

通过对当事人服装店现场检查,发现该店销售的Sansupreme、NEOSUPREME这两个品牌的服装,在领签上标注的是Sansupreme、NEOSUPREM的商标,但在胸前明显位置却标有Supreme字样。当事人提供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版权局授权的Supreme 作品登记证书。经核实,该登记证书是一幅美术作品授权,不能用作商品上使用。
当事人称NEOSUPREME从杭州一个叫阿红的人进的顶账货。他们之间主要是电话联系,阿红的具体姓名、地址不都不清楚。经执法人员调查,当事人无法提供该批服装正规的进货发票。销售货值也无法从大商集团的销售记账系统和当事人服装店提供的商品销售材料查实。因此该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进销货值无法计算。
此外,在调查取证环节,通过查询国外VF集团官网、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Supreme商标所有人美国“章节四公司”委托人出具的鉴定报告书、原告律师事务所出具律师函、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苏05知初513号等均证明美国章节四公司对该品牌拥有知识产权的合法性。
综上事实证明,当事人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予以立案调查。

1.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相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并依照第五十七条第三款“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规定。
2.依据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
3.《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2019】244号)
鉴于当事人能够积极主动配合调查取证,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并主动采取措施消除违法行为,社会危害性不大。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2019】244号),首先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处罚如下:
一、没收侵犯注册商标权服装共计387件;
二、罚款1万元。
  
主动履行,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2021年7月20日)起十五日内抚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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