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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信息来源:  信息时间:2021-08-27  阅读次数:】 【我要打印】 【关闭
填报部门:知识产权执法科                                                 填报时间:2021 年7月 23
序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案件名称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姓名主要违法事实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备注
1辽抚市监处字〔2021〕101号“蔓汨式浮动收油器”涉嫌假冒专利案件抚顺远宏石化设备科技开发制造有限公司91210411686626760R洪鹤当事人抚顺远宏石化设备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在其官方网站—产品中心—浮式收油器网页中标注专利号:ZL201320063732.6。经检索,该专利“蔓汨式浮动收油器”的法律状态为:20150401专利权终止。

1、责令改正。立即停止标注行为,消除尚未售出的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专利标识;产品上的专利标识难以消除的,销毁该产品或者包装。依据:《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认定假冒专利行为成立的,应当责令行为人采取下列改正措施:(一)在未被授予专利权的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或者终止后继续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或者未经许可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标注他人的专利号的,立即停止标注行为,消除尚未售出的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专利标识;产品上的专利标识难以消除的,销毁该产品或者包装。
2、在充分考虑当事人违法情节及企业状况后拟处以罚款:1万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08修订)第六十三条 假冒专利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四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主动履行,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2021年7月9日)起十五日内抚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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