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对抽检不合格食品开展核查处置的通知要求,现将省局本级抽检发现不合格食品,涉及我市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1、抚顺市长青蔬菜经销有限公司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芹菜,其中氧乐果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辽宁省食品检验检测院。
2、凤城市家家福超市管理服务有限公司销售的鲜土豆粉,标称生产企业为抚顺皓远食品有限公司,其中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辽宁省食品检验检测院。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抚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抚顺市长青蔬菜经销有限公司进行了调查,查明不合格批次食品的购进、销售数量及库存情况,督促公司落实主体责任。经调查,该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的行为。鉴于该公司在采购商品时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并且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该公司作出免予处罚决定。
三、生产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清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抚顺皓远食品有限公司进行了检查,查明了不合格批次食品的生产、销售数量及库存情况,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经调查该企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构成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给予该企业没收非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四、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食品安全监管部门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特此通告。
抚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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