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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信息来源:  信息时间:2022-06-17  阅读次数:】 【我要打印】 【关闭


填报部门 特种设备执法科                                                                 填报日期:2022年6月16日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当事人信息

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依据

行政处罚种类

做出行政处罚机关名称和日期

1

抚市监处罚

2022〕51号

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在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12.4”起重机械伤害特种设备一般事故负有责任一案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00070181332XR

法定代表人:季永新                        

身份证件号码:

 

2021年12月4日8时6分许,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废钢厂房封闭工程施工现场发生一起桥式起重机伤害事故,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00万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条规定

罚款20万元人民币

抚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6月2日

2

抚市监处罚〔2022〕52号

鹤城建设集团股份公司在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12.4”起重机械伤害特种设备一般事故负有责任一案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0366121142XF

法定代表人:孙令辉                        

身份证件号码:

 

2021年12月4日8时6分许,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废钢厂房封闭工程施工现场发生一起桥式起重机伤害事故,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00万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条规定

罚款20万元人民币

抚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6月2日

3

抚市监处罚〔2022〕53号

季永新在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12.4”起重机械伤害特种设备一般事故负有领导责任一案

当事人:季永新

性别:男;年龄:55岁;

身份证号:略;

工作单位: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2021年12月4日8时6分许,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废钢厂房封闭工程施工现场发生一起桥式起重机伤害事故,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00万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二项规定

罚款98964.9元人民币

抚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6月2日

4

抚市监处〔2022〕54号

孙令辉在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12.4”起重机械伤害特种设备一般事故负有领导责任一案

当事人:孙令辉

性别:男;年龄:64岁;

身份证号:略;

工作单位:鹤城建设集团股份公司总经理

2021年12月4日8时6分许,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废钢厂房封闭工程施工现场发生一起桥式起重机伤害事故,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00万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二项规定

罚款76532.4元人民币

抚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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