填报部门:知识产权执法科 填报时间:2022 年9月 14日 | ||||||||||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辽抚市监处罚〔 2022 〕 112 号 | 佟启江涉嫌销售侵犯蓝月亮洗衣液 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 佟启江 | 9221041MA0XPXER3Q | 张楠 | 2022年6月13日,我局接到蓝月亮(中国)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人张某举报在抚顺市顺城区源莱便利店,发现有假冒该公司蓝月亮品牌的洗衣液产品,该公司从未委托此商铺销售,蓝月亮品牌的产品依据商标法之规定,投诉人特向我局提起投诉请求,希望我局依法保护注册商标所有人及合法使用人的合法权益,打击侵权人的侵权行为,依法对其进行查处。 经初核,并经主管领导同意后,对当事人佟启江涉嫌侵犯商标注册权案进行立案调查。经查,涉案人佟启江通过走店销售人员(因推销人员较多,佟某已经记不清是哪一个)上门推销仿冒蓝月亮洗衣液商标的产品,经蓝月亮厂家委托人现场出具的《鉴定证明》,证实其销售的蓝月亮洗衣液涉嫌侵犯商标注册权,被我局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当场查扣,并给当事人下达了《抚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强制措施决定书》,并附有物品清单。该案共涉及1个洗衣液品牌,共计1瓶,3KG,案值51.8元。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本局做出行政处罚如下: 1.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2.没收仿蓝月亮洗衣液1瓶(3KG装)。 | 主动履行,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年9月7日)起15日内履行 | 抚顺市市场监管局2022年9月7日 | |
辽抚市监处罚〔 2022 〕 113 号 | 时洋涉嫌销售侵犯蓝月亮洗衣液 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 时洋 | 92210411MAOWOHJJ9F | 时洋 | 2022年6月13日,我局接到蓝月亮(中国)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人张某举报在抚顺市顺城区欢乐购超市,发现有假冒该公司蓝月亮品牌的洗衣液产品,该公司从未委托此商铺销售,蓝月亮品牌的产品依据商标法之规定,投诉人特向我局提起投诉请求,希望我局依法保护注册商标所有人及合法使用人的合法权益,打击侵权人的侵权行为,依法对其进行查处。 经初核,并经主管领导同意后,对当事人时洋涉嫌侵犯商标注册权案进行立案调查。经查,涉案人时洋通过购买走店销售人员上门推销仿冒蓝月亮洗衣液商标的产品,经蓝月亮厂家委托人现场出具的《鉴定证明》,证实其销售的蓝月亮洗衣液涉嫌侵犯商标注册权,被我局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当场查扣,并给当事人下达了《抚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强制措施决定书》,并附有物品清单。涉案共计5瓶,3KG,案值180元。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本局做出行政处罚如下: 1.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2.没收仿蓝月亮洗衣液5瓶(3KG装)。 | 主动履行,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年9月7日)起15日内履行 | 抚顺市市场监管局2022年9月7日 | ||
辽抚市监处罚〔 2022 〕 114 号 | 李昌群涉嫌销售侵犯蓝月亮洗衣液 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 李昌群 | 92210411MAOWOHJJ9F | 高畅文 | 2022年6月13日,我局接到蓝月亮(中国)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人张某举报在抚顺市顺城将军为民批发超市,发现有假冒该公司蓝月亮品牌的洗衣液产品,该公司从未委托此商铺销售,蓝月亮品牌的产品依据商标法之规定,投诉人特向我局提起投诉请求,希望我局依法保护注册商标所有人及合法使用人的合法权益,打击侵权人的侵权行为,依法对其进行查处。 经初核,并经主管领导同意后,对当事人李昌群涉嫌侵犯商标注册权案进行立案调查。经查,涉案人李昌群所购买(购买渠道经过调查,其已经无法记清楚是什么时间兑点留下的还是从谁那上的货)并销售仿蓝月亮洗衣液商标的产品,经蓝月亮厂家委托人现场出具的《鉴定证明》,证实其销售的蓝月亮洗衣液涉嫌侵犯商标注册权,被我局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当场查扣,并给当事人下达了《抚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强制措施决定书》,并附有物品清单。涉案共计2瓶,3KG,案值103.6元。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本局做出行政处罚如下: 1.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2.没收仿蓝月亮洗衣液2瓶(3KG装)。 | 主动履行,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年9月7日)起15日内履行 | 抚顺市市场监管局2022年9月7日 | ||
辽抚市监处罚〔 2022 〕 115 号 | 白刚涉嫌销售侵犯蓝月亮洗衣液 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 白刚 | 92210411MAOYN2QB4X | 白刚 | 2022年6月13日,我局接到蓝月亮(中国)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人张某举报在抚顺市顺城区文晨超市,发现有假冒该公司蓝月亮品牌的洗衣液产品,该公司从未委托此商铺销售,蓝月亮品牌的产品依据商标法之规定,投诉人特向我局提起投诉请求,希望我局依法保护注册商标所有人及合法使用人的合法权益,打击侵权人的侵权行为,依法对其进行查处。 经初核,并经主管领导同意后,对当事人白刚涉嫌侵犯商标注册权案进行立案调查。经查,涉案人白刚通过网上(拼多多或者美团购买然后在店内销售,白某已经记不清是哪个网站)购买仿冒蓝月亮洗衣液商标的产品,经蓝月亮厂家委托人现场出具的《鉴定证明》,证实其销售的蓝月亮洗衣液涉嫌侵犯商标注册权,被我局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当场查扣,并给当事人下达了《抚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强制措施决定书》,并附有物品清单。该案共涉及1个洗衣液品牌,共计1瓶,1KG,案值21.8元。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本局做出行政处罚如下: 1.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2.没收仿蓝月亮洗衣液1瓶(1KG装)。 | 主动履行,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年9月7日)起15日内履行 | 抚顺市市场监管局2022年9月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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