填报部门:知识产权执法科 填报时间:2023 年6月 19日 | ||||||||||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辽抚市监处罚【2023】117号 | 抚顺市万鑫保温建材贸易有限公司涉嫌侵犯德高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 抚顺市万鑫保温建材贸易有限公司 | 91210411MA10B97590 | 胡宝全 | 2023年4月20日,我局接到德高(广州)建材有限公司授权的杭州万泽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代表付某举报抚顺万鑫保温建材贸易有限公司销售“精装德高”瓷砖胶侵犯其“德高”商标注册权。根据举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厂房内存有标有“精装德高”字样的商品及包装袋。杭州万泽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代表付某现场确认上述商品为侵权商品,并出具鉴定报告。执法人员对上述商品予以扣押。 经查,当事人抚顺万鑫保温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为瓷砖胶生产企业,公司法人为胡宝全,胡某于2023年3月8日从浙江温州蔡某处购买的“精装德高”包装袋(蔡某将另案处理),用于包装本公司生产的瓷砖胶,系蔡某主动联系胡某。执法人员现场查获“精装德高”超强力Ⅱ大砖宝瓷砖胶包装袋34包,每包300个,共计10200个。 现场查获精装德高超强力Ⅱ大砖宝瓷砖胶成品568袋,后当事人主动召回售出侵权成品65袋,共查获侵权商品633袋,12.66吨,上述瓷砖胶成品在我局执法人员的监督下,由胡某采取破坏侵权包装袋的方式予以销毁,消除侵权因素。此外,当事人零散售出未能召回侵权商品35袋,每袋成本价10元,售价13元,销售合计455元,获利105元。 依照《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认定当事人违法经营额如下:生产成品未销售633袋,每袋市场销售均价13元,共计8229元;成品销售35袋,每袋售价13元,共计455元。以上两项违法经营额合计8684元。 该案当事人违法所得共计105元,涉案违法经营额共计8684元。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该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规定。综上,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从轻处罚如下: 1.没收侵权包装袋10200个; 2.没收违法所得105元; 3.罚款4342元; 罚没合计:4447元,上缴国库。 | 主动履行,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2023年6月15日)起十五日内 | 抚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6月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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