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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文件 抚市监发[2022]1号

【信息来源:  信息时间:2022-03-16  阅读次数:】 【我要打印】 【关闭

关于进一步加强车用气瓶安全管理的通知

 

各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出租车、公共交通运营单位,各燃气车辆车主,气瓶充装单位,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我市天然气燃料汽车不断增加,其盛装天然气燃料的车用气瓶属于特种设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的规定,车用气瓶应当办理使用登记证,按期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为进一步规范车用气瓶使用管理,确保特种设备安全运行,现就车用气瓶安全管理通知如下:

一、落实使用单位安全主体责任,自查整改消除安全隐患问题。

各出租车、公共交通营运单位,各燃气车辆车主是车用气瓶的使用单位,是气瓶使用安全的责任主体,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要求,加强对所使用的车用气瓶的安全管理,开展安全隐患自查整改工作,对存在未办理使用登记证,未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车用气瓶等问题,要立即整改,消除安全隐患,确保车辆安全运行。

二、气瓶充装单位要强化充装检查工作,杜绝问题气瓶的充装。

各气瓶充装单位要按照《气瓶安全技术规程》的要求,开展充装检查工作,充装前、后均应对气瓶进行检查并做好充装记录充装记录至少包括车牌号、气瓶使用登记证号、检验日期、外观检查等信息。不得充装未取得使用登记证超过检验有效期或经检验不合格的气瓶

三、依法实施气瓶检验,为气瓶使用安全提供保障。

具有车用气瓶检验资质的机构均可在本市开展车用气瓶检验工作,检验机构应严格按照《气瓶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开展检验。检验合格后,应及时出具《车用气瓶定期检验报告》,对检验结论为判废气瓶的应及时进行破坏性处理,防止报废气瓶重新安装和使用。

四、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要查验车用气瓶手续,及时反馈存在的问题。

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在实施车辆检验检测工作中,要对燃气车辆所使用的车用气瓶状况进行查验。对没有使用登记证、没有检验合格标志的车用气瓶要做好记录,要向车主提示存在的问题,及时向市、县(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通报情况。

五、加大监督执法力度,解决车用气瓶使用中存在的安全隐患问题。

市场监管部门要强化监督检查力度,对使用或充装未办理使用登记证、未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车用气瓶的使用单位或充装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予以处罚。

 

抚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联系人:张文信

联系电话:57737049

 

 

                              抚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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