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抚顺市旺达铸钢厂等32户企业(名单附后):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抚顺市旺达铸钢厂等32户企业(以下称当事人)未按照规定办理市场主体变更登记一案,已经本局调查终结,拟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决定。因通过登记住所及其他方式无法与当事人取得联系,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的规定,现以公告送达方式向当事人送达《抚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抚市监市秩执罚告〔2023〕38号),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件:《抚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抚市监市秩执罚告〔2023〕38号);
抚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附件下载: